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高频考点速记(全文无遗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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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高频考点速记(全文无遗漏精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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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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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原书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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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法的概念与特征

1. 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为目的的规范系统。

2. 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4)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考点 考点2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1. 概念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 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考点 考点3 公司的基本概述

1. 概念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 种类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方式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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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经营原则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考点 考点4 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

1. 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设立是指为组织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完成的一系列筹建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2. 设立登记的要求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申请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考点 考点5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1. 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2. 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 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 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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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考点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1. 股东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①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②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③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⑤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⑥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⑦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⑧修改公司章程;⑨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 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⑤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⑥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⑦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⑧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⑨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⑩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 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考点 考点7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 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2. 组织机构

(1)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2)董事会、经理: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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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考点8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 股份发行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①新股种类及数额;②新股发行价格;③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④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⑤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2. 股份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考点 考点9 合伙企业的概述

1. 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 区别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主要包括:
(1)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是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是非法人企业。
(2)财产独立性不同。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相对独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3)承担责任不同。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考点 考点10 合伙人退伙、除名

1. 合伙人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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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2. 合伙人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考点 考点11 有限合伙企业

1.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

①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③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④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企业的转化

①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④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 考点12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 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市场信息要公开,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原则的主要对象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2.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都受到平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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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拥有平等的投资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上的,也包括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

3. 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原则,在坚持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到一视同仁,对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都要给予公正的待遇。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不公正的损失。

考点 考点13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1. 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6)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7)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8)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2. 禁止传播虚假信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禁止证券欺诈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4)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5)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考点 考点14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

1.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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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1)要约收购。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2)协议收购。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考点 考点15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及运作的机构。

2.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②办理基金备案手续;③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④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⑤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⑥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⑦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⑧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⑩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⑪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除上述职责以外,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考点 考点16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2.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安全保管基金财产;②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③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④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⑥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⑦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⑩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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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考点17 期货的概述

1. 期货的概念

所谓期货,一般指期货合约,就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2. 期货的种类

期货可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两大类。
(1)商品期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商品期货历史悠久,种类繁多,又可以分为农副产品期货(如大豆、豆油、豆粕、籼稻、小麦、玉米、棉花、白糖、咖啡、生猪、菜籽油、棕榈油)、金属产品期货(如铜、铝、铅、锌、锡、镍、黄金、白银、螺纹钢、线材)和能源产品期货(如原油、汽油、燃料油等)。
(2)金融期货是指交易双方在金融市场上,以约定的时间和价格,买卖某种金融工具的具有约束力的标准化合约,即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金融期货的主要品种可以分为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包括中长期债券期货和短期利率期货)、股指期货(如日本的日经平均指数、香港的恒生指数等)。

考点 考点18 期货公司设立的条件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 考点19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1)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2)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开展交易者教育。
(7)对期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监测监控并防范、处置期货市场风险。
(9)对期货行业金融科技和信息安全进行监管。
(10)对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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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

考点 考点1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

1. 概念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2. 具体内容

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1)控制环境: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所有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经理人员权力分配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经理人员的经营理念、管理风格与经营方式、证券公司的经营战略与经营风格、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人力资源政策等。
(2)风险识别与评估:及时识别、确认证券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的风险,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风险度量方法对经营环境持续变化所产生的风险及证券公司的承受能力进行适时评估。
(3)控制活动与措施:保证实现证券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政策、程序,以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中的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
(4)信息沟通与反馈:及时对各类信息进行记录、汇总、分析和处理,并进行有效的内外沟通和反馈。
(5)监督与评价:对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及时改进。

考点 考点2 主要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1)组织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2)主动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倡导合规经营理念,积极培育公司合规文化,认真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主动落实合规管理要求。
(3)充分重视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发现存在问题时要求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改进。
(4)督导、提醒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分管领域中认真履行合规管理职责,落实合规管理要求。
(5)支持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工作、督促下属各单位为合规管理人员履职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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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支持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按照监管要求和公司制度规定,向董事会、监管部门报告合规风险事项。
(7)在公司经营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的合规意见。
(8)督促公司下属各单位就合规风险事项开展自查或配合公司调查,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合规问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考点 考点3 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责

证券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分管领域的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1)在其分管领域组织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组织起草、制定其分管领域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2)在其分管领域主动倡导合规经营理念,积极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3)充分重视其分管领域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发现存在问题时要求分管领域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改进。
(4)提醒、督导分管领域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认真履行合规管理职责,落实合规管理要求。
(5)支持分管领域下属各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督促分管领域下属各单位为合规管理人员履职提供有效保障。
(6)支持分管领域下属各单位及其合规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向公司及合规部门报告合规风险事项。
(7)在其职责范围内的经营决策过程中,听取公司合规部门及分管领域下属各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合规意见,并给予充分关注。
(8)督促分管领域下属各单位就合规风险事项开展自查或配合公司进行调查,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合规问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考点 考点4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2)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
(3)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4)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100%。

考点 考点5 全面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

按照《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每一名员工。上述责任主体分别承担不同的风险管理职责。
(1)董事会的风险管理职责。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①推进风险文化建设;②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③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④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⑤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⑥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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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的风险管理职责。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3)经理层的风险管理职责。证券公司经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①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②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③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其有效落实;对其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④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⑤建立涵盖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⑥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⑦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4)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或者设立专门部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的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管理工作可由证券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5)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责。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全面了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相关风险,并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6)员工的风险管理职责。证券公司每一名员工对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勤勉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学习、经验积累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处理工作中涉及的风险因素;发现风险隐患时主动应对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考点 考点6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的投资者信息

(1)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3)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4)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6)诚信记录。
(7)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8)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9)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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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考点 考点1 证券经纪业务的简述

1. 证券经纪业务的概念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在证券公司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经营性活动。
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必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其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目前,我国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2. 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①业务对象的广泛性;②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③客户指令的权威性;④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考点 考点2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职责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规范开展营销活动;
(2)充分了解投资者,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3)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
(4)履行反洗钱义务;
(5)对投资者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划转与证券交易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控;
(6)保障投资者交易的安全、连续;
(7)开展投资者教育;
(8)防范违法违规证券交易活动;
(9)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中国结算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考点 考点3 科创板定位及交易机制特别规定

1. 科创板定位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具体行业范围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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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易机制特别规定

(1)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竞价交易结束后,投资者通过收盘定价委托,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的交易方式。
(2)优化融券交易机制。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A股有所差别。
(3)新增两种市价申报方式。新增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两种市价申报方式。
(4)放宽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5)调整单笔申报数量。对于市价订单和限价订单,规定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万股。
(6)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微观交易机制。
(7)调整交易信息公开指标。
(8)交易行为监督方面。明确了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审慎、分散化原则,避免自身交易行为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正常形成机制;强化了交易所会员及证券公司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

考点 考点4 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证券研究报告的内涵

1. 证券投资咨询

证券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①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②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③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④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2. 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3.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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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考点5 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证券研究报告三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1. 三者之间的区别

(1)立场不同。证券投资顾问基于特定客户的立场,遵循忠实客户利益原则,向客户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建议;证券分析师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进行研究分析,撰写发布研究报告。
(2)服务方式和内容不同。证券投资顾问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依据合同约定,向特定客户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投资建议,关注品种选择、组合管理建议以及买卖时机等;证券研究报告操作上向不特定的客户发布,提供证券估值等研究成果,关注证券定价,不关注买卖时机选择等具体的操作性投资建议。
(3)服务对象有所不同。证券投资顾问一般服务于普通投资者,强调针对客户类型、风险偏好等提供适当的服务;证券研究报告一般服务于基金、QFII等能够理解研究报告和有效处理有关信息的专业投资者,强调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接收人。
(4)市场影响有所不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与特定客户的证券投资及其利益密切相关,但通常不会显著影响证券定价;证券研究报告向多个机构客户同时发布,对证券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2. 三者之间的联系

(1)在服务流程上,证券研究报告一般是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重要基础,证券投资顾问团队依据证券研究报告以及其他公开证券信息,整合形成有针对性的证券投资顾问建议,再按照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
(2)在制度规范要求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

考点 考点6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从业管理

1.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管理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单独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符合证券投资咨询从业条件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期货交易咨询从业条件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符合规定的证券投资咨询从业条件;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符合设立条件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由中国证监会颁发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亦可申请业务许可证,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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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管理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咨询从业条件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分为两类:
第一,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分析师。
第二,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同一人员不得同时登记为证券分析师和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登记信息完备且符合规定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并生成唯一登记编码。

考点 考点7 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相关规定

1. “荐股软件”的概念

“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①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②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③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④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具备证券信息汇总或者证券投资品种历史数据统计功能,但不具备上述第①至第④点所列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不属于“荐股软件”。

2. 主要监管要求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监管要求:
①在公司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号、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资格编码;同时,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产品分类、具体功能、产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信息;
②遵循客户适当性原则,制定了解客户的制度和流程,对“荐股软件”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并向客户揭示产品的特点及风险,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③在合同签订、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各个业务环节中,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客户权益保护。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主动告知客户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其查询方式;客观、准确告知客户“荐股软件”的作用,全面揭示“荐股软件”存在的局限和纠纷解决方式;主动向客户提示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风险和危害;
④公平对待客户,不得通过诱导客户升级付费等方式,将相同产品以不同价格销售给不同客户;
⑤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对营销和服务过程的客观、完整、全面留痕,并将留痕记录归档管理;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⑥通过网络、电话、短信方式营销产品、提供服务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公司的联系方式,并提醒客户发现营销或者服务人员通过其他方式联系时,可以向本公司反映、举报,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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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不得对产品功能和服务业绩进行虚假、不实、夸大、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⑧产品销售、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应当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职人员负责,不得委托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
⑨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对“荐股软件”的产品研发、销售、服务等各环节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合规审查意见。

考点 考点8 机构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条件

机构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3)有公司章程;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5)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考点 考点9 不得独立担任财务顾问的情形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独立担任财务顾问:
(1)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2)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未满12个月,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3)财务顾问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在上市公司持有或者控制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为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或者最近1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4)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6)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考点 考点10 财务顾问的职责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委托,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相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
(2)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委托人分析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设计并购重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作申报文件。
(3)对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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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5)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和协调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答复。
(6)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委托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考点 考点11 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监管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交易所在发行承销监管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请示报告。
(2)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申购行为的日常监管制度,加强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按照自律监管规则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对网下投资者和承销商的跟踪分析和评价体系,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奖惩措施。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考点 考点12 证券自营业务决策与授权的要求

(1)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2)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在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关于自营业务规模等风险控制指标规定基础上,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落实,自营业务具体投资运作管理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应在投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策范围内,根据授权负责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执行工作。
(3)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
(4)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
(5)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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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考点13 证券自营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考核制度,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2)加强自营业务资金的调度管理和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3)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自营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自营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
(4)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止盈止损的决策、执行与实效评估应当符合规定的程序并进行书面记录。
(5)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订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同时,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数据资料备份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6)自营业务的清算、统计应由专门人员执行,并与财务部门资金清算人员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对自营资金执行独立清算制度,自营清算岗位应当与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业务的清算岗位分离。

考点 考点14 证券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1. 业务资质

证券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证券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2. 审慎经营

证券公司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3. 客户利益至上、勤勉尽责

证券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 业务隔离

证券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证券公司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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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考点15 资产管理业务的托管

证券公司应当将受托财产交由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实施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财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5)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6)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8)保存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审计要求、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考点 考点16 资产管理业务禁止行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投资顾问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2)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3)为违法或者规避监管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4)利用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直接投资、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与他人进行交叉融资安排等方式,违规为本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
(5)为本人或他人违规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提供便利。
(6)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7)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
(8)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利用资产管理计划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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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
(11)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 考点17 融资融券业务的概念与原则

1. 概念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2. 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2)集中管理原则。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并应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
(3)业务隔离原则。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4)了解客户原则。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充分了解客户,不得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考点 考点18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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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已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8)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9)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 考点19 保证金的计算

1. 证券充抵保证金的计算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1)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2)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3)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4)被实施风险警示、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以及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A股股票、权证折算率为0%。
(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2.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

(1)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 \text{融资保证金比例} = \frac{\text{保证金}}{\text{融资买入证券数量} \times \text{买入价格}} \times 100\% $$

(2)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 \text{融券保证金比例} = \frac{\text{保证金}}{\text{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times \text{卖出价格}} \times 100\% $$

考点 考点20 转融通业务规则

1. 账户体系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券;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证券结算。

2. 转融通期限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转融通的期限,自资金或者证券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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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转融通保证金

(1)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确定并公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折算率。
(2)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逐日计算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时,应当通知证券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直至达到约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
(3)证券公司违约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保证金,以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处分保证金不足以完全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法向证券公司追偿。

4. 转融通互保基金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转融通互保基金的管理办法,由证券金融公司制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5. 转融通业务的暂停

市场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转融通业务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转融通业务并公告。

考点 考点21 全国股转系统的定位和功能及业务规则

1. 定位和功能

全国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 业务规则

(1)全国股转系统的证券公开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2)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全国股转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3)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考点 考点22 全国股转系统主要业务的有关规定

1. 推荐挂牌业务

(1)挂牌推荐业务,是指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业务。
(2)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认为申请挂牌公司符合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的,出具同意公开转让并挂牌的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申请挂牌公司不符合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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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票定向发行业务

(1)股票定向发行,是指发行人向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可以向特定对象推介股票。
(2)发行人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由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发行人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依法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核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3. 重大资产重组业务

(1)重大资产重组是指挂牌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司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2)挂牌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挂牌公司收购业务

(1)挂牌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2)进行挂牌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任何人不得利用挂牌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考点 考点23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概念及要求

1. 概念

柜台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

2. 要求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进行柜台交易的,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考点 考点24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概念及要求

1. 概念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2. 要求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挪用客户财产,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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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考点25 代销金融产品的禁止性行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6)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考点 考点26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具体标准是指:①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②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③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④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前款标准进行调整。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符合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 考点27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另类投资业务的自律管理措施

(1)另类子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协会的要求报送另类投资业务月度报表。另类子公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协会的要求报送另类投资业务年度报告。
(2)证券公司应当每年对其股东责任履行情况和另类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运行的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估,形成报告并归档备查。评估发现存在问题或者不足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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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公司及其另类子公司违反《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并建议中国证监会责令证券公司撤销或关闭另类子公司。另类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协会视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考点 考点28 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条件

1. 股票期权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制度健全,拟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3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业务人员。
(3)具有满足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经营设备、技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测试。
(4)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2. 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1)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0亿元。
(3)最近18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4)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开展做市商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
(5)具备健全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首席风险官具有相应的履职能力,具备对股票期权业务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的专业素质。
(6)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并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测试。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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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考点 考点1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1.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2. 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考点 考点2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

1. 行政责任的认定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政责任认定作出了相关规定:
(1)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2)第十六条规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可以提交公司章程、载明职责分工和职责履行情况的材料、相关会议纪要或者会议记录以及其他证据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3)第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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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十八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5)第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考虑责任人员与案件中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分析认定。

2. 刑事责任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述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犯该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考点 考点3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刑事责任的认定

1. 概念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 本罪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2)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该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 刑事责任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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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考点4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法律责任的认定

1. 刑事责任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行政责任的认定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3. 民事责任的认定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行业文化、职业道德与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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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业文化、职业道德与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考点 考点1 证券行业文化建设

1. 重要意义

(1)健康良好的行业文化是行稳致远的立身之本。文化是一个企业、一个行业战略定位、发展理念、专业能力、价值取向、精神品质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表征,是支撑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底气所在、力量之源。
(2)健康良好的行业文化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保障。没有高质量的中介服务,就没有高质量的资本市场。
(3)健康良好的行业文化是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要求。
(4)健康良好的行业文化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力抓手。实践表明,证券从业人员如果没有良好的道德操守,能力越强,风险越高,破坏力越大。证券行业还比较年轻,长期处于市场经济最前沿,文化建设能够教育引导从业者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固本强基、基业长青,谨守底线、远离乱象。

2. 基本要求

(1)坚持依法合规,筑牢发展基础。
(2)坚持诚实守信,恪守职业操守。
(3)坚持专业精神,提升服务能力。
(4)坚持稳健经营,促进健康发展。
(5)坚持廉洁自律,弘扬清风正气。
(6)牢记社会责任,展现良好形象。

考点 考点2 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1. 定义

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廉洁从业的内控机制要求

(1)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财经纪律,重点审查核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支出、薪酬奖金、资金往来等项目中的异常情形,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
(2)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保密信息的管理,采取保密措施,防范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与第三方的关联关系核查,严格履行合同审查、费用审批等程序。如存在关联关系,应当论证委托、聘用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确保不存在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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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考点3 诚信信息的有关规定与效力期限

1. 有关规定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2. 效力期限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对其产生的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

考点 考点4 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范围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考点 考点5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 从业条件

从业人员应当持续符合下列条件:
(1)品行良好;
(2)具备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掌握证券基金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
(3)最近3年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4)不存在《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5)最近5年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6)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执行期已经届满;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水平评价测试

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证券业务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熟练掌握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等。


逐页三项最终审查核验报告

1. 图片完整性校验(16/16 零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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